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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什么?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、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。
市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,接受公众监督。
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、审核、交易和管理行为,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,是指市、区人民政府政策优惠 ,限定建设标准 、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,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。
第三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、审核、交易和管理,应当遵守本办法 。
第四条市住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,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调配 、建设管理、指导监督等工作。
第五条除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建设主体外,任何单位不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。
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、任何方式集资合作建房 。
第六条市住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展与改革 、国土资源、建设及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,做好项目储备 ,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规划。
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。
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?对于广大的80后年轻一代来说,成家立业已经成为人生的一件大事,他们往往资金不是很充裕 ,现在房价又呈现上升趋势,难以承受商品房的高价格,因此选择了经济适用房,那么现在来帮大家解答一下 。
第一条
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,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,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07〕24号)精神 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
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,是指政府优惠政策 ,限定建设标准 、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,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。
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。
第三条
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,并遵循以下原则:以区为主、全市统筹;自愿申请、逐级审核;公开透明 、公平公正;严格交易、动态监管。
第四条
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。
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。
市发展改革、国土资源、规划 、财政、税务、民政 、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。
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
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 ,且年满18周岁,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。
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,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。
(二)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、家庭收入、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。
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 、居住水平、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 ,报市政府批准后,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;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,报市政府批准后,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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